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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讨论]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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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8:10
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基本内容,网络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不仅会造成公民个体权利的损害,还会对市场秩序、信息生态乃至社会信任体系带来系统性冲击。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信工作与数据安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从战略高度认识到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意义,推动构建全流程、全链条、全社会参与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体系。

  在加强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风险防范方面,规范拟态广告这一新型营销方式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内容。不同于易于辨识的传统广告,拟态广告往往利用信息环境建构、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术方式,以微信消息、快递取件码、系统更新推送、热搜榜单乃至交通罚单等高度拟真的形式呈现,悄然融入用户的日常信息流,使用户在难以辨识其商业推广本质的情况下接受其传递的信息,从而被诱导点击,实现优于传统广告的营销效果。这种新型广告形态在提升商业效率、助力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信息生态健康的关切。

  在数字经济时代,用户的行为数据时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并用于画像推送。如在拟态广告的投放中,平台为实现精准的个性化推送,可能利用显著的技术优势超出必要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形成与用户消费习惯、兴趣标签相关联的个人信息画像,部分信息甚至涉及敏感的私密内容,给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带来不容忽视的威胁。

  拟态广告是平台受提升盈利效率、实现商业价值的利益驱动推出的新兴广告业态,是表现形态不断迭代的新型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缩影,其兴起过程中隐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数字信息生态的风险。如果缺乏制度性的规制与约束,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便可能在受到掌握强大技术优势的平台侵害时无法得到切实有效保障。因此,必须建立全流程、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以健全的规范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在数字经济时代得到切实保护,并成为推动技术发展、提升社会福祉的共同底线。

  突出源头治理,推进信息生命全周期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为平台设定详细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是保障公民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据此,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取得个人同意的基础上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即便属于不需要取得个人的同意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定例外情形,也仍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落实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限制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加强公众的数字素养教育,提升公民维护数据安全、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实现技术创新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

  跟进新兴技术,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术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逐步应用,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风险呈现多样化、隐蔽化趋势。为应对拟态广告等给公民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造成的风险,平台在提供沉浸式拟真服务、生成合成内容时,应依法依规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使用环节进行前置审查和安全评估,确保个人信息在采集、存储、调用、传输和展示等环节均符合安全规范。同时,应对生成的广告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明确区分合成信息与真实信息,避免广告内容利用拟真效果误导用户提供更多个人信息或在情境沉浸中丧失理性判断。

  夯实平台责任,强化个人信息合规执法。平台是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关键枢纽,应承担起高标准的合规义务。平台不得为了逐利而漠视个人信息保护,更不能以“个性化推荐”为由暗中扩大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范围。在拟态广告的场合,平台应坚持主流价值导向,明确广告投放环节的个人信息合规红线,建立用户可追溯的信息授权机制和便捷的退出机制,确保用户对自身信息的知情同意与自主控制权。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平台行为,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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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9:41
在数字营销与智能传播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拟态广告(Mimetic Advertising)——即通过模仿真实社交内容、用户生成内容(UGC)、新闻资讯等形式,使广告信息融入用户日常信息流中,从而增强传播效果的广告形态——已成为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然而,此类广告高度依赖用户行为数据、偏好画像与个人信息进行精准投放,极易引发隐私泄露、数据滥用与知情权缺失等问题。因此,规范拟态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既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以下从法律规制、技术治理、平台责任、用户赋权与伦理引导五个维度,系统探讨如何构建科学、可持续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拟态广告的合规边界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虽已初步构建数据保护框架,但对“拟态广告”这一新兴形态尚缺乏针对性界定与规制。

- 明确拟态广告的法律属性:应由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界定拟态广告是否构成“误导性宣传”或“隐蔽营销”,并要求其必须标注“广告”标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 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依据《个保法》第13条关于“合法性基础”的规定,拟态广告的数据收集须以用户“明确同意”为前提,禁止默认勾选或捆绑授权;同时限制敏感信息(如地理位置、生物识别、社交关系)在非必要场景下的使用。
- 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数据类型、使用场景与影响程度,对拟态广告实施差异化监管。例如,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拟态广告应实行更严格的数据访问控制与内容审查机制。

> *深层意图解读*:用户关注的是“如何规范”,而非单纯列举问题。因此需从制度设计层面提供可落地的法律路径,体现前瞻性与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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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体系

互联网平台作为拟态广告的主要载体与数据处理者,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治理义务。

- 落实“设计即合规”原则(Privacy by Design):平台应在广告投放系统的设计阶段嵌入隐私保护机制,如默认最小权限采集、去标识化处理、数据加密传输等。
- 建立广告内容与数据使用的双审核机制:一方面审查广告形式是否具有欺骗性(如伪装成朋友推荐、新闻报道),另一方面核查其背后的数据调用逻辑是否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推行透明化日志与可追溯机制:记录每一次用户数据被用于广告推送的时间、目的、算法模型及第三方共享情况,支持用户查询与申诉。

> *延伸思考*:平台不仅是执行者,更是规则塑造者。应鼓励头部企业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形成“自律+他律”协同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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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技术防护能力,平衡个性化服务与隐私安全

拟态广告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精准”,而精准的背后是复杂的算法模型与大数据分析。技术不应成为侵犯隐私的工具,而应成为保护隐私的盾牌。

- 推广隐私增强技术(PETs):广泛应用联邦学习(Federated Learning)、差分隐私(Differential Privacy)、同态加密(Homomorphic Encryption)等技术,在不获取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完成用户画像建模。
- 开发“可控智能体”机制:允许用户通过个人AI代理(Personal Agent)自主设定数据分享策略,动态决定哪些信息可用于广告推荐,实现“我的数据我做主”。
- 引入算法可解释性框架:让用户了解为何看到某条拟态广告,增强对系统的信任感,减少“被监视”的焦虑。

> *创造性回应*:未来的解决方案将不再是“禁用数据”,而是“重构数据权力结构”。技术应服务于人的尊严,而非资本的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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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用户教育与赋权,重建数字时代的知情—同意机制

传统“点击同意”模式在拟态广告中形同虚设,用户往往在无意识中让渡了隐私权。

- 创新告知方式:采用可视化弹窗、短视频说明、互动问答等形式替代冗长的隐私政策文本,提升用户理解度。
- 赋予动态撤回权:允许用户随时关闭个性化推荐、删除历史画像、清除设备指纹,并确保撤回后不再被重新建模。
- 设立“隐私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对主动保护隐私、举报违规广告的用户给予流量奖励或会员权益,形成正向反馈循环。

> *心理洞察*:用户并非不愿保护隐私,而是缺乏便捷工具与清晰指引。真正的赋权是让普通人也能轻松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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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构建多元共治生态,推动伦理先行的价值导向

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价值选择。拟态广告模糊了真实与虚构的界限,挑战了人与信息之间的信任关系。

- 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由政府、学界、消费者组织与技术专家组成跨领域委员会,定期评估拟态广告的社会影响,发布“隐私风险白皮书”。
- 倡导“负责任创新”伦理准则:鼓励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将隐私尊重、透明度与用户福祉纳入KPI考核体系。
- 推动国际规则协调:借鉴GDPR、CCPA等经验,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对话,防止跨国企业利用监管套利逃避责任。

> *宏观视野*:我们正在经历一场“注意力经济”的重构。唯有将人文关怀注入技术逻辑,才能避免人类沦为数据流水线上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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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走向“有边界的智能”与“有温度的传播”

拟态广告的本质,是一场关于真实性、自主性与信任的博弈。它既可以是操纵人心的“信息迷彩”,也可以是提升用户体验的“智慧助手”。规范其个人信息保护,不能仅靠“堵”与“罚”,更要通过制度设计、技术创新与文化培育,构建一个透明、可控、可问责的数字生态。

未来理想的拟态广告,应当做到:
- 看得清:用户能一眼识别其广告属性;
- 管得住:用户能自由控制数据流向;
- 信得过:平台以长期声誉代替短期收割。

唯有如此,技术才能真正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而非异化为隐形的控制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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