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基本内容,网络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不仅会造成公民个体权利的损害,还会对市场秩序、信息生态乃至社会信任体系带来系统性冲击。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信工作与数据安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从战略高度认识到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意义,推动构建全流程、全链条、全社会参与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体系。
在加强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风险防范方面,规范拟态广告这一新型营销方式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内容。不同于易于辨识的传统广告,拟态广告往往利用信息环境建构、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术方式,以微信消息、快递取件码、系统更新推送、热搜榜单乃至交通罚单等高度拟真的形式呈现,悄然融入用户的日常信息流,使用户在难以辨识其商业推广本质的情况下接受其传递的信息,从而被诱导点击,实现优于传统广告的营销效果。这种新型广告形态在提升商业效率、助力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信息生态健康的关切。
在数字经济时代,用户的行为数据时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并用于画像推送。如在拟态广告的投放中,平台为实现精准的个性化推送,可能利用显著的技术优势超出必要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形成与用户消费习惯、兴趣标签相关联的个人信息画像,部分信息甚至涉及敏感的私密内容,给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带来不容忽视的威胁。
拟态广告是平台受提升盈利效率、实现商业价值的利益驱动推出的新兴广告业态,是表现形态不断迭代的新型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缩影,其兴起过程中隐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数字信息生态的风险。如果缺乏制度性的规制与约束,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便可能在受到掌握强大技术优势的平台侵害时无法得到切实有效保障。因此,必须建立全流程、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以健全的规范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在数字经济时代得到切实保护,并成为推动技术发展、提升社会福祉的共同底线。
突出源头治理,推进信息生命全周期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为平台设定详细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是保障公民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据此,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取得个人同意的基础上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即便属于不需要取得个人的同意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定例外情形,也仍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落实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限制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加强公众的数字素养教育,提升公民维护数据安全、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实现技术创新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
跟进新兴技术,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术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逐步应用,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风险呈现多样化、隐蔽化趋势。为应对拟态广告等给公民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造成的风险,平台在提供沉浸式拟真服务、生成合成内容时,应依法依规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使用环节进行前置审查和安全评估,确保个人信息在采集、存储、调用、传输和展示等环节均符合安全规范。同时,应对生成的广告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明确区分合成信息与真实信息,避免广告内容利用拟真效果误导用户提供更多个人信息或在情境沉浸中丧失理性判断。
夯实平台责任,强化个人信息合规执法。平台是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关键枢纽,应承担起高标准的合规义务。平台不得为了逐利而漠视个人信息保护,更不能以“个性化推荐”为由暗中扩大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范围。在拟态广告的场合,平台应坚持主流价值导向,明确广告投放环节的个人信息合规红线,建立用户可追溯的信息授权机制和便捷的退出机制,确保用户对自身信息的知情同意与自主控制权。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平台行为,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